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台財稅字第 10804518460 號

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房屋,應 無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但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 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 人,准受託人依同條第 3 項規定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部 長 蘇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