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8年7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3887號函

一、為達簡政便民與齊一作法,針對108年試辦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之登記項目,相關申請文件簡化措施作法如下:
(一)申請預告登記、塗銷預告登記,案附同意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免附登記清冊。
(二)申請住址變更登記,登記申請書已填明土地、建物標的之資料管轄機關者,免附登記清冊,申請標示得由審查人員列印該所歸戶資料替代;其戶籍資料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三)申請更名、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登記有案者為限)、門牌整編登記,已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註明變更或更正前後資料者(如涉及建物門牌更正或變更一併註明其段小段及建號),免附登記清冊,上開更名、更正登記,申請標示得由審查人員列印該所歸戶資料替代;其戶籍或門牌整編資料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四)因權利書狀損壞而申請書狀換給登記,檢附之權利書狀可明確識別土地、建物標的者,原則得免附登記清冊,惟為免爭議登記機關得依個案情形要求檢附。
(五)配合上述內容修正本部訂頒「各項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登記清冊之格式、填寫說明、填寫範例」部分申請須知、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及範例如附件(略),其電子檔可至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地籍登記類,自行下載參考。
二、配合跨域服務推動,屬上述得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同一人所有不同機關管轄之土地、建物,以同一登記原因,同時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得以1份登記申請書(需依實填明各資料管轄機關)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受理登記機關按轄區分別收件後,自行影印相關書件續辦,減少申請人需重複提出相同書件情形,以達流程簡化。

公布日期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