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11-29

最近接獲張先生來電詢問,跟弟弟交換契價相同房屋,是否不用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故不論交換等價與否,均要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交換契稅稅率為2%較買賣契稅稅率6%為低,交換價格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或贈與契稅稅率6%課徵。假設哥哥與弟弟各自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100萬元及150萬元,兩間房屋互相交換,哥哥並給付弟弟差額5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哥哥應課徵契稅為5萬元(100萬×2%+50萬×6%);弟弟應課徵契稅為2萬元(100萬×2%)。

民眾對契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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