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0603950 號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 築物(又稱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 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第 9 條及第 17 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 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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