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8 09:00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報導

租賃所得 可扣除必要費用

租賃所得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包租公或包租婆可逐項舉證列報必要損耗及費用,或直接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

今年新增「公益出租人」的租稅優惠,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出租,住宅出租期間的租金所得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可依租金收入60%計算。

中區國稅局舉例,包租公老李106年1月起出租房屋給房客老王,每月租金13,000元,106年度共取得租金收入156,000元。老李今年5月報稅時,可檢具單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得按10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扣除,即88,920元〔156,000元×(1-43%)〕申報為租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