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偶死亡後再婚,其所有房地供前配偶之父母設立戶籍使用,仍符合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或妻一方於配偶死亡後再婚,所有房地供前夫()之父母(直系姻親一親等親屬)設立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申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民法規定配偶死亡後再婚,姻親關係仍然存續。若是離婚或撤銷婚姻則姻親關係消滅,原配偶之父母則不符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戶籍設籍人條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查詢。

       

      承辦員:余秀芬 聯絡電話:04-8320140139

       

更新日期:107-05-2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