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政士法第28條、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及112年度桃園市地政士業務檢查執行計畫,地政士需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管理,保障地政士合法執業權益,(112)年度辦理地政士業務檢查,新增檢核各地政士事務所備查計畫及處理方法內容執行情形,檢附「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檢查紀錄表」1份供參。◎另依安維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地政士事務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請會員自行作成紀錄為宜(紀錄形式不拘)。另提供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教育訓練紀錄表及自行檢查紀錄表參考格式供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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