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

眾所矚目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及營利事業得選擇依本條例匯回境外資金,並依規定稅率計算、申報及繳納應納稅額,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稅。匯回資金原則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且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1.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適用對象及範圍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
●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該資金

2.適用稅率
●第一年匯回:8% 
●第二年匯回:10% 

3.匯入資金運用管理規定
●5%限額內得自由運用
●25%限額內得從事金融商品投資
●實質投資之租稅優惠: 匯回之資金不論從事直接投資者,或間接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從事投資者,均得向稽徵機關申請就實質投資資金已繳納之稅款退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