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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108年11月1日生效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
主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院臺消保字第一0八0一七一00八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徐 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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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108年11月1日生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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