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出租時,與房客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依法免貼印花稅票,但若於契約書附有簽收押金或租金時,那這份合約書即具有代替銀錢收據的性質,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按銀錢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建議民眾,可採用以下方式節稅:由房客開立票據(如支票、本票或匯票)來支付押金或租金,並於契約或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與金額,因收受票據非現金,所開立之收據不屬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即可免貼印花稅票。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4-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