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不動產,雙方當事人所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即私契)及分期付款契約書應否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所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即私契),如非用以持憑辦理物權登記,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繳納印花稅。但如果在契約上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如契約書載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這一份買賣契約書即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票。但如以支票支付,受款人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xx銀行支票,支票號碼xxxxx」等字樣時,則該買賣契約書就可以免繳納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8-02-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