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影響範圍外人民權益 釋 774:應許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法源編輯室/ 2019-01-11
關於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人民救濟案,司法院大法官今(十一)日召開第一四八八次會議,作成釋字第774號解釋,認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導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應可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有民眾為都市變更計畫範圍外的毗鄰住戶,因住家公寓大廈緊鄰變更計畫範圍,認為變更涉及容積率、停車空間及建築基地退縮距離等,影響其權益,遂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主管機關依釋字第156號解釋賦予都市計畫一定區域內人民,如因都市變更直接限制其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認為所謂一定區域內人民不包含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第三人,難以都市計畫的個別變更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由請求救濟,民眾在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釋字第774號解釋指出,釋字第156號解釋所稱一定區域內人民固指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的人民,但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導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仍應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至於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應依個案具體判斷。
相 關 資 料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訴願法 第 1,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
釋字第 156 號
釋字第 742 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114 號 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60 號 判決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之司法救濟-評析釋字第 742 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7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