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林小姐詢問:將自己名下土地贈與給子女,而由子女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否扣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因為贈與移轉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也確是受贈人自行繳納的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該局又進一步說明,但如果該筆土地增值稅,是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的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該代繳稅費應以贈與論,必須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不過該稅費還是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甲君將公告土地現值1,000萬元的土地贈與子女,由子女繳納200萬元土地增值稅,則甲君可自贈與總額1,000萬元內扣除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再扣除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58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20萬元)×10%〕。但如果土地增值稅200萬元是由甲君代為繳納,則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 ,扣除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78萬元〔(1,200萬元-200萬元-220萬元)×10%〕。
國稅局貼心提醒,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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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張貼日期:201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