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 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1150號
(03)216-0061
first1020111@gmail.com
與我聯絡
登入
帳號(或會員編號、E-mail )
密碼
登 入
忘記密碼
Toggle navigation
認識本會
本會簡介
本會沿革
本會規章
關於理事長
理監事名錄
各委員會名錄
會員名錄
入會須知
會務活動
會務活動
活動相片
行事曆
最新消息
內政部
法務部
地政司
地政士全聯會
財政部
農委會
國稅局
地政局
稅務局
社會局
本會
其他
司法院
最新法令
內政部
地政局
桃園市政府
經濟部
農委會
總統府
財政部
行政院
其他
國稅局
經濟部
地方稅務局
司法院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菁英榜
好站連結
學術講座
訪客留言
有關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4604570 號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本部 106 年 3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第 1 點 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 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 土地,如係配偶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 者,比照本部 104 年 8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第 1 點第 2 款、第 2 點至第 4 點規定 辦理。
部 長 蘇建榮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207/ch04/type2/gov30/num6/E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