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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台財稅字第 10704604570 號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本部 106 年 3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第 1 點 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 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 土地,如係配偶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 者,比照本部 104 年 8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第 1 點第 2 款、第 2 點至第 4 點規定 辦理。
部 長 蘇建榮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207/ch04/type2/gov30/num6/E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