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使用權」,不論盈虧都要申報

            本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除房屋、土地外,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亦適用新制規定,應於房屋使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 即使課稅所得為0或虧損,也要辦理申報。
            本局說明,考量個人交易該等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雖屬權利交易性質,惟經濟實質與房屋交易類同,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此類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應按新制規定課稅,並得享有自住房地及長期持有等租稅優惠。
            個人未依限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處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鍰;如有應納稅額,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交易屬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不論有所得或虧損,未依限辦理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按實際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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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