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張先生來電詢問,母親林女士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因母親往生後沒有保管箱鑰匙,也不知道密碼,無法開啟該保管箱,不知保管箱內遺有何物,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應通知國稅局一起會同該金融機關開啟保管箱,只要依雙方約定時間會同開啟保管箱點驗、登記後,保管箱內物品即可由繼承人領回,國稅局人員則會將保管箱財產清冊,一聯交予繼承人,以憑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以保管箱內之物品,如為黃金、珠寶,應以死亡日之牌價計算,必要時可請銀樓公會代為鑑價,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吳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2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