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其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之登載方式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地 字第 107042814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38 期 33837 頁
相關法條:土地法 第 219 條(100.06.15)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101.01.04)
要 旨:
核釋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其土地時,有關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之登載方式疑義
全文內容:
一、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廢止徵收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原因發生日期則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廢止徵收日登載,自即日生效,本部 103 年 10 月 17 日台內地字第1030605835 號函停止適用。
二、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或土地法第 219 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及原因發生日期之登載方式與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相同,自即日生效,本部 94 年 10 月 25 日台內地字第 0940066591 號函有關前次移轉現值登載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