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06-27
王小姐來電詢問,先前賣出且辦妥移轉登記的建物,事後因故與買方合意解除契約返還建物,要課徵契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6項契稅課稅原因,尚無課徵契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建物之案件,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究與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准予比照認定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民眾對契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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