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楊小姐來電詢問,父親常年居住國外,直到107年3月間死亡時都未再入境,戶籍已於104年遷出登記,其名下財產有多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免徵遺產稅嗎?
該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得自遺產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惟依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無論是否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繼續作農業使用,均不適用前項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解釋,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列2種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按前揭民眾詢問案例而言,被繼承人楊父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没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人,依前揭規定,自無農業用地扣除額的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若被繼承人經常居住國外,遺產中之農地縱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不能免徵遺產稅,請繼承人多加留意被繼承人是否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正確申報遺產稅之扣除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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