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農授糧字第1071092362A號 |
訂定「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 主任委員 林聰賢
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輔導農地租賃媒合,以達保障出租人權益及獎勵承租人擴大經營規模之目標,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獎勵適用對象與範圍: (一) 本規範所稱出租人(以下簡稱地主)係指農地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另承租人(以下簡稱專業農)為符合本政策訂定之專業農身分條件、基本門檻及經營規模者,但排除農企業。 (二) 獎勵承租農地範圍: 1、基期年農地:符合本會「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農地,但排除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佃之農地及公有地。 2、非基期年農地:非屬前款基期年農地範圍之其他用地。 (1) 都市計畫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耕地範圍(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但排除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公有土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佃之耕地及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農地。 (2) 非都市土地河川區、風景區等其他分區之農牧用地,經當地縣市政府依「納入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專案審查程序」通過之農地。 3、各項獎勵依租賃農地實際種植作物面積估算,建物或變更使用部分之面積概不列入獎勵範圍。 三、本作業規範申辦各項獎勵措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離農獎勵措施: 1、符合農保年資滿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地主,將自有農業用地出租給本政策輔導之專業農,得由地主依簽訂農地租賃契約面積向經辦農會申辦離農獎勵,經勘查合格給付地主每公頃每個月二千元,每人最高上限三公頃。 2、地主辦理出租時,應主動扣除建物或變更使用部分之面積。倘經勘查有不符者,應繳回該筆土地未扣除部分之離農獎勵,否則自次期作之政府核撥離農獎勵中逕予扣除。 3、離農獎勵金每半年(一月至六月、七月至十二月)各撥付一次,中途新簽約者自核定當月起按比例依限撥付獎勵金。 4、經辦農會於每期作審查及造冊前,應先行檢核出租人農地資料,確認土地所有權人、面積無異動;倘土地所有權於租賃履約期間移轉,則離農獎勵金發放至土地登記謄本載示原因發生日之當月止。 5、專業農租賃卻未實際耕作之農地,非歸責於地主,且考量給予農友適度緩衝期間,當期作仍核發地主離農獎勵,以一次為限,惟請農會函知專業農、地主並敘明倘次期作專業農仍未依規定種植,則不予核發離農獎勵,而由專業農自行協調撥付地主;另倘嗣後恢復依規定種植之期作,則仍可核予離農獎勵。 (二) 耕作獎勵措施: 1、由經辦農會依專業農承租基期年農地之經營計畫書,登錄種植作物種類,經勘查合格核予專業農轉(契)作補貼、生產環境維護給付。 (1) 專業農轉(契)作補貼: 專業農種植水稻(再生稻除外)補貼每期作每公頃二萬元,且不得申報繳交公糧及稻作直接給付,惟倘發生天然災害時,選擇繳交災害穀者,則不另核予水稻補貼每期作每公頃二萬元;專業農種植「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作物,每期作每公頃核予轉(契)作補貼金額另加一萬元。 (2) 生產環境維護給付: 專業農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僅能種植綠肥作物每期作每公頃給付四萬五千元,且不得種植景觀作物或辦理翻耕、蓄水措施。 2、承租基期年農地之耕作措施獎勵,年度租期達六個月(含)以上,且涵蓋一個期作種植期間者,核給一個期作之獎勵;年度租期達十個月(含)以上者,核給兩個期作之獎勵。 3、專業農兩個期作轉(契)作不同作物,或同一期作種植一種以上作物者,至少應有一個期作之一種作物類別符合本政策之產業經營規模。 4、配合地區特性及作物需求,每年得有一個期作種植綠肥作物以維護地力,惟不得種植綠肥以外之其他作物,綠肥作物之存活率應達該田區百分之五十以上,專業農並需善盡田間管理之責。 5、專業農變更種植作物,應於種植前或土地所在地農會勘查前,至媒合簽約之經辦農會申請變更。 (三) 舊約與續約輔導措施: 1、於一○一年七月四日以前簽約種植水稻有案,或於一○一年以前簽約種植水稻以外作物並領取租賃獎勵有案者(以下簡稱舊約),舊約與續約輔導期限合計六年,經勘查合格核予補貼;另超過六年期限依本點第一項第二款獎勵方式辦理。 2、舊約: 在合約期限內按原規定政府給予租賃獎勵,包括給予地主出租給付(政府給付每公頃每期作四萬元;專業農支付一萬元租金)及專業農承租獎勵(契作硬質玉米、大豆(黑豆)每公頃每期作二萬元;契作牧草、青割玉米每公頃每期作五千元)。 3、續約輔導:「以專業農為單位」在續約緩衝期間內,限定選擇依舊約制度或依本點第一項第二款獎勵方式辦理。 (1) 選擇依舊約制度獎勵方式: 種植水稻每公頃每期作補貼專業農四萬元,不得繳交公糧,惟發生天然災害時,得依規定繳交災害穀;另種植水稻以外作物,則依原規定政府給予租賃獎勵。 (2) 選擇依本點第一項第二款獎勵方式: 種植水稻每期作每公頃補貼專業農二萬元,仍得繳交公糧;另種植水稻以外作物,依作物別給予專業農轉(契)作補貼。 四、各項獎勵措施之農地勘查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以自然人、產銷班或合作社為專業農者: 由農會依「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辦理勘查;經辦農會媒合租賃土地倘非屬管轄範圍,應於每期作造送勘查清冊至土地所在地農會代為勘查。 (二) 以農會為專業農者: 農會承租該鄉(鎮、市、區)農地案件,應由該農會另造送勘查清冊至土地所在地公所,經公所依「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辦理勘查後,由公所將勘查結果逕送農會辦理登錄,並副知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或辦事處(以下簡稱分署)。 五、離農獎勵、出租給付、承租獎勵、專業農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及手續費撥付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發放獎勵所需資金,由農業發展基金(離農獎勵)或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出租給付、承租獎勵、專業農轉(契)作補貼)項下支付;另撥付農會、公所手續費所需資金,分別由農村再生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付。面積計算單位至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金額計算單位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 經辦農會於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依實際勘查結果填造離農獎勵、出租給付、承租獎勵、專業農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發放清冊(以下簡稱清冊)各四份,一份抽存,一份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二份函送當地分署核辦。另經辦農會對於首次申請離農獎勵、新簽訂農地租賃契約及契約異動者,依「出租人離農獎勵審查表」(如附表一)、「小地主大專業農基期年農地租賃審查表」(如附表二)初審後,併同相關文件函送當地分署複審,核定後正本發還農會。 (三) 獎勵金撥付方式: 1、分署將審核無誤之二份清冊,函送經辦農會或接管農會信用部之金融機關,並核撥獎勵金至其設置之專戶,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2、經辦農會於接獲審核完畢之清冊及款項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地主、專業農應領金額轉入其農會存款帳戶。另於清冊加蓋農會直撥戳章,並公告或通知農戶已撥款訊息。 3、經辦農會於獎勵金撥付完畢後,將加蓋直撥戳章清冊正本一份函送當地分署保管留存。 (四) 手續費撥付方式: 1、農會辦理媒合農地租賃、資料登錄建檔、通知媒合結果、協助簽訂租約、造送獎勵金清冊及匯款等事項,核予行政補助費每公頃每期作五百元;另租賃農地種植情形勘查及結果通知,核予勘查獎勵金每期作每公頃四百元,並核付予勘查人員,由農村再生基金項下支付。 2、農會為專業農時,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勘查及結果通知所需費用,比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田區勘查標準,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付。 六、分署受理獎勵金發放作業截止日期,第一期作為九月三十日止,第二期作為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特殊期作為特殊轉(契)作期或特殊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二個月止。另逾發放截止日期者之補發放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離農獎勵之農地出租人遺漏申請案件或經辦農會登錄、實地勘查、編造清冊作業疏失案件,自當期作發放截止日期起一年之內,由該農會敘明補發原因,並檢附清冊及相關文件,函送分署核定及撥款。 (二) 需檢附繳交證明之作物,自轉(契)作期或特殊轉(契)作期屆期後六個月內,經農會查驗符合後,依前款作業方式辦理。 (三) 非屬前兩款原因之爭議、疑義或需經司法審理案件,其補發期限自判核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一款作業方式辦理。 七、撥付情形報送及結存資金解繳工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農會第一期作應於十月五日前,第二期作應於翌年二月五日前,將專戶結存資金及孳息解繳分署;應解繳金額低於三百元者,得併次期作結存繳回。 (二) 分署第一期作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期作應於翌年二月十五日前,填造結算表函送本會農糧署;另手續費明細表於第二期作造送。(如附表三至附表七) (三) 經辦農會倘有收回獎勵金,應將款項匯回分署專戶,並填造更正收回情形表(如附表八),連同匯款證明影本函送分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