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7年9月9日台內地字第8778266號函
【要 旨】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處分已設定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款規定優先購買
【內 容】案經本部邀集有關專家學者及省市政府地政處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1款規定: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共有土地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此係為平衡共有土地共有人間之權益所為之規定。本案共有土地之 地上權 係由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所為之設定,現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再出售共有土地予 地上權 人。鑒於前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為 地上權 設定時,少數他共有人並未有優先設定之權利,對他共有人權益之均衡,顯有立法上之缺失,且探究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為促進共有土地之合理利用,並非以損害少數共有人權益為目的,其為兼顧共有人間權益之均衡,乃設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又本案如由共有人優先購買取得全部所有權,該 地上權 人已取得之地上權 仍存在於該土地上,尚不因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同而受影響。復基於本案土地前後辦理 地上權 設定及出售均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所為之設定及處分,自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立法意旨優先探究其共有人間權益之均衡,故本案共有土地雖已設定 地上權 ,於部分共有人依上開規定再行出售其共有土地時,應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如有爭執,再循司法途徑解決。」本案請依上開會商結論辦理。